上周五,美国六家电影制片公司在上海将下载服务商迅雷告上了法庭,言之侵害了版权,这让我想到了与之异曲同工的唱片公司告百度雅虎一案,都是打着版权保护的旗号,状告的对象都是互联网公司。
之前我写过文章评论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短时间网络媒体虽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媒体,但会不断蚕食传统媒体的领地,这不单会危机传统媒体的生存,对依赖于传统媒体的唱片业,影视业也有莫大的影响。
拿影视业来说,票房收入是一个大头,也有的是授权给电视媒体,然后收取版权费,但互联网彻底改变了这一状况。包括搜索引擎服务、下载服务让免费共享取代了传统版权,收费服务全变免费的了。
但包括百度、迅雷在内的互联网公司却不必为搜索、下载服务获得直接利益,广告才是它们的诉求点,而且这部分服务在其所有业务构成中只占很小的份额,所以,百度迅雷也自然不会花费巨资去购买版权。毕竟蓄水池这么大,可选择的余地很多。以前有杂志对Google版权案做了这样一番分析,说Google收购Youtube,和迅雷合作是为了避免版权纠纷,自建蓄水池,这种说法看似有道理,其实不太靠谱,内容提供商封Google对大家都没好处,最好的办法是互利共赢。基于以上的分析,我们大致可以得到以下结论了:
一,状告迅雷永远是“扬汤止沸”的策略
为什么说是“扬汤止沸”,因为互联网永远不缺乏内容,就算胜诉,也无法改变迅雷作为下载服务提供商的这一本质,你不趟这趟浑水有人愿意趟,且区区700万的赔偿费也无法弥补唱片公司的损失;
二,状告迅雷不是“歧视”迅雷
如果迅雷败诉,也不会就此消沉下去,反而会越来越火,迅雷号称装机量上亿,仅次于QQ,插根扁担也能开花。那么大家为什么用迅雷?速度快,内容丰富。树大招风,这才殃及美国的电影公司。所以,状告迅雷不是“歧视”迅雷,而是变相抬高其地位;
三,状告迅雷是一种妥协的谈判
除了诉诸法律也无法可想,就像微软,在中国打击了这么多年,盗版还不是一样泛滥。法律法规也无法健全盗版这个烂摊子。所以,在天时地利人和三个要素都不占优势的情况下,诉诸法律无非是一种妥协,而且电影公司并非真正想在维权行动上有多大收获,他们最想要的结局是分一杯羹,收回应得的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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