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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议题:怎么管
建立以服务和促进为主的政府管理模式
观点一、对于网络零售这样的新兴产业,政府应该为其开辟“经济特区”,不能按照传统的管理模式管理。
夏业良(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北京大学外国经济学说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体改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副所长)
“国家从政策上能不能先给网络零售一些特别的优惠和支持。这个思路30年改革开放经常适用于特区和新兴的行业,给某些特别的产品给一些特殊的支持。网络零售业在目前为止发展速度、占的比重不够大的情况,我们能不能免税?凭什么免税,因为你想鼓励他更快的发展,将来零售额更大。对于新注册商家在三年之内免税不是不可能做到的。”
赵廷超(《电子商务世界》总编,多年来一直从事信息化研究和推广工作)
“所有的国家都有一个基本原则,不去管理微型经济。微型经济本身不应该管理的,如果达到规模经济,也应该按照传统方法纳税。像卓越、当当每年销售6个亿,一样会缴纳所得税,当微型经济成为一种规模经济,一定会成立自己的公司去工商注册,这个时候员工要上保险,他们会自己制订一些规范出来。”
观点二、C2C的网络零售中卖家C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人,应该有创新的管理方法,需要对既有法律进行修改,适应时代发展。
姜奇平(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国家信息化评测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C卖家中的很大一部分不是生产者,他的主业还是消费者,生产只是他的副业。农民就有这种情况,农民有兼业,拿土地当保险,当城里不好的时候马上就回去了,这种兼业行为算不算商?我们建国以来对于农民自留地,不是以生产者身份进行管理,而是以消费者身份进行管理,集市贸易相当于是没有网络时代的C2C,国家对此不是以对待商人的方式管理。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有理由用管理生产者的方式管理消费者?”
胡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网上争议解决中心仲裁员)
“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3月1日实行),要求从事商业活动必须办理经营执照,但第21条规定了特殊情况‘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C2C和集贸市场有相似之处,我们能不能在21条加上‘网络进行小额贸易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这是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北京市地方的和工商局部委的规章。”
吕本富(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院副院长)
“网上C2C像集体经济的农民自留地一样,在创造就业的机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平衡等方面创造了巨大价值。”
观点三:政府管理的出发点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而不是掠夺型政府。
杜链(中国信息协会副会长,国务院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亚洲PKI论坛理事,中国PKI论坛副主席)
“对于管理的原则,我非常同意以促进的方式、以优惠的方式推进。”“启动的时候先不要建立法律框架,要先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之后再逐渐建立框架。”
姜奇平(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国家信息化评测中心常务副主任,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管理的原则表示以管为本,而是以人为本,我们要做一个服务型政府,管理规范应该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特点和要求。”
吕本富(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院副院长)
“这些人出台网店新规的动机是什么?他们有一种强烈的感觉——他们在做管理创新。为了年终写入政绩报告作为年终奖励,至于说对于产业发展有好处不是在他们的考虑范围。举一个例子,当年搞博客实名制,拿这个当成一个政绩向领导汇报,但是他们根本就吃不住带来的巨大风险和舆论压力,最后变成一个叫自愿实名制,不了了之。”
梅绍祖(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北京科技大学管理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中国电子学会电子商务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电子学会电子签名专家委员会常委,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
“税务部门是想征税但是他拿不出一个好的方法,而且成征税成本很高。我觉得你考虑征税好几年了,为什么不研究研究免税的政策呢?你推动这个东西才可以推动我们电子商务的发展,我们需要好的环境而不是光想到限制,不是光监管我们还要提供服务,监管的同时也要服务。监管一直考虑征税、一直不研究免税,也是一种行政不作为。”
卢奇骏(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新产业研究部副部长)
“就网络零售的产业政策来讲,我们的法律、法规更多要强调引导、促进、支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适度的规范。如果过于电子商务严厉或者过于超前,反而会起到拔苗助长的作用,导致产业发展失去生机。这个是我们最不希望看到。这个产业的立法是一个产业促进法,绝对不是一个限制法。这个法应该是比较高的一个法律。我想起码是是从国家层面角度是一个立法,高于地方政府一个法规,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各个主体,各部门的利益调整,这样它才是一个比较能够在中长期内指导、引导促进产业发展的道路。”
观点四:政府的管理方法应该是事后管理,不应该事前介入;应该是备案制、免费的,而不是收费的许可制。
卢奇骏(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新产业研究部副部长)
“要加强事后监管,政府主管部门监管是自身的责任,要强调的是事后,因为事前管理没有意义。事前做资格认证,根本无法确定进入市场经营者是不是合格的经营者。最好的办法就是谁出现问题我制裁谁,对经营者进行严格的惩治,这能起到很强的市场惩戒作用,会反过来促进行业发展。”
杜链(中国信息协会副会长,国务院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亚洲PKI论坛理事,中国PKI论坛副主席)
“启动的时候先不要建立法律框架,要先解决问题,问题解决了之后再逐渐建立框架。”
卢奇骏(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新产业研究部副部长)
“从目前情况看,我是反对行政收费的。规范前提是不能增加这些经营者的负担,不能增加交易成本。从这个前提出发,现在要搞备案制,而不是收费的许可制。”
资料
国家刚刚出台政策,以创业带动就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7月28日公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
此次实行收费优惠是为了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两部门通知规定,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免交的收费项目包括: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以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支持就业工作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政策措施,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工商、税务、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各有关部门也应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上述收费优惠有关规定,加强对相关人员享受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自主创业收费优惠政策。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收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政策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落实收费优惠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观点五:对于北京工商局网店新规的错误,应该用司法手段纠正。
魏士禀(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律协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北京市工商局通过一个网店新规,目前那么多反对声音,工商局并没有做任何让步。到8月1日实施之后,会不会针对这个新规有一个诉讼?在美国,司法独立性很强,很多政府行为有纠纷、有争议,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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