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有关“百度案”(上海大众交通、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一案)的是与非在网上炒得火热,众多IT评论人士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分析这些看法,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倒百派”,认为法院的判决袒护百度,有失司法公正;二是“挺百派”,认为法院的判断完全正确,司法保护重点企业与司法公正并行相悖。笔者发现,网上“倒百派”居多,大有成一边倒之势。昨日曾发表文章《为法院判决“百度案”叫好》的笔者,当属“挺百派”,对那些以司法公正名义大喊“倒百”的做法有些不满。出于公道,想站出来为百度说说话。
名为网络法评论又名张樊的先生,“倒百”的火药味很浓很猛烈。他在《司法公正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一文中,大谈“百度案”判决不公,并搬出相关法律条文来助威,最让人不可理喻的是,他竟在文章结尾说出了这样的话——“要想做到司法公正,必须强调百度对竞价广告的监管责任,甚至因此‘杀死’百度,也未尝不可。”既然强调公正,我倒觉得他明显带有偏见,要不然是肯定说不也这样情绪味浓、有失公允的话来的。难道“杀死”百度,司法就公正了?显然,并不是这么简单的事情,这样的逻辑也是不通的。
张文说法院的判决是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实际上被打板的只是被告百度,被判赔偿两原告5万元。而原告两公司并没有被打板子。我们总不能把未满足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叫做被打板子吧。如果张非要这样认为,那么照此类推,有多少案件原告是被打板子呀。在案件起诉中,原告一般会提出超过法院判决的要求,这是人之常情,谁不想多得一点是一点呀。再说了,法院判决时享有自由裁量权,判赔数少了一些,并不就是在打原告的板子。更不能因此就说判决不公正甚至司法不公正。
百度提供的竞价排名和火爆地带等应该而且确实是一种新的互联网技术,定义为“广告”有些牵强。当然我们无法预测今后这类技术会不会最终归属于广告门下。这就像博客一样,最初只是供人写日志用的,但现在有些博客开始涉足广告,呈现商业化趋势,但我们不能就此认定博客就是广告。充其量,只能说博客可以用来做广告。相信这样的类比,会让一些人消除法院判断不公的误区。
退一万步讲,就算是这个判断对百度有所倾斜,其目的也并不坏。像百度这样的优秀企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判决适当从轻处罚又何妨呢?更何况百度在认识到自己的监管责任之后马上停止相关网站的推广服务。最为重要的是,对那些假冒企业在互联网上招揽生意的行为,百度并没有主观上的纵容或故意,只是一种主观上的过失,是一种无意。这在判决时本身就是减轻处罚的要件。
司法公正,是人民的期盼,也是司法部门的目标。司法公正助长司法权威,司法权威推进司法公正。要推进司法公正,需要司法机关精心办理每一个案件。但我们必须明白,某些个案的不公正并不会对整个的司法制度,司法权威产生多大的冲击作用。对此,有人做了一个非常形象的比喻:司法好比河流的源头,只要源头的水是清澈的,即使下游的某个河段出了点问题,也不会对整个河流造成决定性的影响,而一旦源头有了脏水,它将影响整条河流的水质。为此,在谈论司法公正之时,我们切莫总是就事论事,把个案的是非与司法公正与否牵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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